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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见附件)。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本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注: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
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2-4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
1.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生产厂)
1.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
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
17 内饰材料(地板,顶棚,座椅面料及门内侧护板) 5块(规格为356mm×100mm)/种
注:21-用于安全带固定点检测,应按实际情况装有安全带;若安全带下固定点安装在座椅上,则应装有座椅。
26-若是汽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检测;若是柴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和/或排气可见污染物检测。
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汽车和半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对于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7条的认证要求为,车辆生产企业须在指定认证机构对其VIN编制规则进行备案。为方便认证委托人,对于进口汽车制造商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无需向指定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重复备案。机动车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要求。燃料汽车和易燃、易爆汽车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4、4.8.5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使用转向助力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及5.5条要求;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3要求, 制动性能应符合第5.3、5.5条要求。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M3类旅游客车和最大总质量超过16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N3类车辆以及O4类挂车必须安装防抱制动装置(ABS)。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气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6.2.1-6.2.5条的要求。
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和平头客车的下视镜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2.2.2、12.2.3条要求。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 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洗涤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要求,其中几何可见度和4.3.2.6条暂不做检测。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8.4.1、8.4.4、8.4.6、8.4.7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1554-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第4.3、4.4条要求。
汽车的喇叭应符合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的第3.1.1、4.1.2条要求。
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M1类汽车的车门锁应符合GB 15086-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