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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周到·说法 小区电梯门故障将七旬老人夹成多处骨折物
电梯门故障的时候会不会挤到人,是许多高层住户都在担心的问题。这一令人害怕的情况却在虹口某小区发生了——年过七旬的方阿婆(化名),在进入自家楼栋的电梯时,电梯突然上行,老人被电梯门挤压,造成多处骨折。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电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电梯制动器生产厂家、电梯维护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小区所属物业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街道组织的调解中,上述三个责任方都赔付了一部分钱款。后续,方阿婆就余款向上述三方索赔,虽然制动器生产厂家和电梯维护公司都愿意赔偿并签署和解协议,可唯独物业公司拒绝与方阿婆及家属沟通。方阿婆无奈,只好将物业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
某日晚上,方阿婆在自己所住的楼栋一楼进入电梯轿厢时,电梯突然发生故障,在层门和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向上移动。站立在轿厢内靠近轿门位置的方阿婆,右肩一下子撞击到一楼层门门框上侧。随着电梯继续上行,方阿婆的身体受压迫向电梯内倾倒,背部持续受到层门门框挤压。
方阿婆受伤后,电梯外的一名目击者慌忙前往小区门卫室呼救,很快,小区保安赶到现场,将电梯关停,之后方阿婆被紧急送医,涉事电梯经维修后也很快恢复使用。
经诊断,方阿婆身上多处骨折,不得不进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方阿婆不仅住院遭罪,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费用就高达16万余元。
之后,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电梯制动器生产厂家、电梯维护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小区所属物业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制动器生产厂家和电梯维护公司各自承担40%赔偿责任,物业承担20%赔偿责任。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物业公司支付了2万3千余元,厂家和电梯公司各支付7万元。
然而,方阿婆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方阿婆因本次事故致胸5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右侧第3-9肋骨(共7根)骨折;左侧双踝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分别构成九级、十级、十级残疾。
方阿姨一家认为,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已达到32万余元,除去此前经调解已经赔付的部分,责任方还需要赔偿剩下的15万余元。
对此,制动器生产厂家和电梯维护公司都愿意赔偿并签署和解协议,可物业公司却拒绝沟通。方阿婆认为,物业没有依照特种设备维护要求督促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助,未尽安保义务,即事前未尽维护义务,事后未及时救治,应该按照20%的比例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电梯是特殊设备,物业的职责仅在于选择符合质量要求的电梯,由专业公司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物业在电梯内张贴了使用须知,告知如有异常应停止使用电梯,与方阿婆同行等待的快递小哥发现电梯门有高低便未进入电梯,但方阿婆不顾电梯门有高低这一情况,自行进入电梯,自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物业公司还认为在事故之前方阿婆脚踝刚开过刀,其伤残结果并非完全因本次受伤导致。事故发生后,物业第一时间通知第三人进行维修,帮助阿婆送医救治,已尽到应尽的义务。
物业表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认定自身违反电梯管理条例,上报事故迟延一小时,认为自己责任轻微,赔偿责任已经在街道的调解中结算并履行完毕。故不同意方阿婆的诉讼请求。
虹口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方阿婆身体受伤起因系电梯故障。根据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事故调查报告》,事故主要原因是:电梯制动器松闸杆存在材质缺陷,松闸杆使用了铁磁性质材料,在制动器电磁力的作用下会产生摆动。而电梯维护公司对电梯维修保养时,未按照规范要求和制动器维护保养方法对制动器进行维护保养,造成电磁铁腔体内杂质较多,制动器性能衰退。
事故次要原因为:物业公司作为电梯安全责任主体,未尽到督促维保单位落实安全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开展维保的责任。
居民小区电梯是公用专业设备,由专业维保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物业公司有督促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明确电梯制动器松闸杆存在材质缺陷,制动器厂家在销售制动器时未提供拆解制动器专用工装及维护保养说明书,导致自力电梯无法拆解制动器,难以落实维护保养要求。
根据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制动器厂家应承担60%的责任,电梯维护公司承担30%的责任。至于物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系物业未按规定在事故1小时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与老人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物业责任轻微。
此前的调解中,物业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但协议中并未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金额比例亦不作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因电梯公司和厂家已支付赔偿金额,阿婆不向他们追偿是原告自行处分权利,法院不予干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方阿婆各项损失3万2千余元(包含被告前期已支付2万3千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