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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9月1日起发布新版《机动车查验规程》(GA801-
本标准代替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见4.2,2014年版的5.2);
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情形的查验项目(见4.3.6);
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的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5.3,2014年版的6.2、6.3);
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见5.7,2014年版的6.8);
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见5.9、5.10);
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查验要求(见5.12,2014年版的6.11);
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的查验要求(见5.13,2014年版的6.12);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6.12);
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见5.16,2014年版的6.15);
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6.16);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见5.18,2014年版的6.17);
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的要求(见5.20,2014年版的6.20);
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处置要求(见6.4);
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8.2的c));
增加了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要求(见7.3);
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见7.4,2014年版的8.6);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B);
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4年版的附录C);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D,2014年版的附录D)。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济南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孙巍、赵光明、穆文浩、孙晓平、舒强、罗跃、刘宝森、尚健、陈子丽、杨尚利、范志翔、吴云强。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1.1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或产品识别代码,下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挂车除外)、车辆品牌和型号;
b) 对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查验汽车座椅数量及安全带;
c) 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其他挂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所有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
d) 对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g) 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的其他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20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
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多用途货车、货车类教练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冷藏车还应查验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查验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
n) 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和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 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查验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均大于或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s) 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
4.1.3对按照令第124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4.1.2 d)、4.1.2 e)、4.1.2 i)、4.1.2 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的,核对变更颜色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认车身颜色;对因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按4.1.2 g)、4.1.2 h)、4.1.2 m)~4.1.2 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不查验。
4.2.2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身颜色,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4.1.2 d)、4.1.2 e)、4.1.2 g)、4.1.2 h)、4.1.2 i)、4.1.2 j)、4.1.2 m)~4.1.2 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4.2.3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4.1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对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4.2.6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4.1.2 d)、4.1.2 e)、4.1.2 i)、4.1.2 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4.2.7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4.2.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4.3.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4.1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4.3.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4.1.2 d)、4.1.2 e)、4.1.2 i)、4.1.2 j)、4.1.2 q)规定的项目。
4.3.3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4.3.4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